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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一)市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制定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献血、供血凭证的发放和管理;
  3、管理和调配血源;
  4、指导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业务工作。
  (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局下达的公民献血计划;
  2、负责本辖区内的用血管理工作;
  3、指导本辖区采血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
  第七条 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或辖区公民依次献血的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和献血工作,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三)协助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采血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遵照卫生部颁布的献血健康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血液质量;
  (二)做好医疗采供血工作和有关科研、教学工作。
  第九条 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病人病情决定用血,并储备一定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开展成分输血,保证输血及时、有效;
  (二)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三)配合公民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公民献血办公室的要求,各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献血年龄段的公民人数,报所在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统计本区域内献血年龄段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人数,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公民献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医院应在公民献血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提出下一年度用血需求计划,报所在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公民献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应根据全市的用血需求量和各区(市)县献血年龄段的公民人数,制定下一年度全市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区(市)县卫生局应根据市卫生局下达的献血计划,并按照适龄健康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年11月度前将下一年度献血计划下达至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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