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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3月7日 成卫字〔199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民政、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按各自职责协同卫生局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市卫生局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配套措施;
  (二)制定本市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负责本市的血源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
  (五)印制公民献血凭证;
  (六)管理监督公民用血;
  (七)负责执法并决定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 区(市)县卫生局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市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划和计划;
  (二)安排、督促、管理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用血工作;
  (三)负责执法并决定本辖区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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