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4日 成府发〔1996〕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的犬只管理工作按照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卫生、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 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
  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的犬只限养区: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均不含农村);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以及建制镇;
  (三)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游览区、车站、机场;
  (四)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未成人集中的场所。
  上述区域内除军犬、警犬、警卫犬、演艺犬、科研犬、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

第二章 犬只日常管理

  第六条 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限养区由公安机关负责,在非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军犬、警犬分别由军队、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带犬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指定的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免疫,领取市农牧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