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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

成都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8日 成府发[1995]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向有权机关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表彰;
  (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爱卫会的各委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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