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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1992年4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4月18日 成广局发[1992]91号)


  为发展我市有线电视事业,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成都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广播电视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具有申请进入市有线电视网的资格。
  二、本通告发布后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应按《成都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不得面向社会进行有线电视的联网,现已超过本单位所属范围进行区域性联网的牵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并按《成都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后,由成都有线电视台统一规划、部署组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或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而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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