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2007年11月16日)废止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1日 成府发〔1993〕1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打击走私,倒卖文物的非法活动,方便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监管物品,是指1911年至1949年由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以及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文物监管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暂定为冻青树市场和人民南路二段(红照壁至锦江宾馆)、指挥街、琴台路两侧铺面。文物监管物品只能在上述批准的市场和依法批准的文物商店进行交易,其他各工艺品商店、集贸市场等均不得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第五条 市文化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成都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拟订市场交易规则,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市场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