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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体检应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要求进行。

第七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用人部门在按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应将其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考核材料、体检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以及用人部门的录用意见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其原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主要由本人通过多种渠道就业,原单位工作需要的,也可由其重新安排工作。取消录用资格的单位必须将其有关情况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培训成绩和鉴定意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正式任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老。各级政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属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应由用人单位将其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应依法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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