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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30日)废止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规定
 (1995年9月13日 成府发[1995]15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民营科技机构及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在岗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主管部门。区(市)县人事局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日常管理及其有关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决定选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员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进入。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入,不受编制、职称、工资基金等有关指标的限制。
  第五条 吸引外地人才来我市工作,可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智力流动。
  第六条 从外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有真才实学,且为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区(市)县人事局要创造方便条件,优先安排调入;用人单位应实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外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或被原单位作了离职处埋后到我市承包、租赁、领办亏损企业或创办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其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重新恢复原身份,承认其连续工龄、原工资待遇,并会同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除采取调动、辞职外,还可采取留职、兼职、对口支援、联办企业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流动。未经本单位同意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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