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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
 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9月10日 成府发[1994]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家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三、四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
  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含二项);
  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
  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
  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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