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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失效]

  (七)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市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应载明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主管单位、服务范围、有效期和批准时间。
  《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职业介绍工作状况报告发证机关,并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复制或涂改。
  第十条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须持申请报告、工作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简历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向市或区(市)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核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对准予开办的颁发《许可证》,申请人还须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一)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单位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管理;
  (二)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单位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市)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更改名称、办公地址、服务范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更换《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规定收费以外的报酬或其它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各类登记表、报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将《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置放于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兼营职业介绍业务。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内部管理应遵守:
  (一)根据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情况,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
  (二)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关系登记、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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