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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4日 成府发[1995]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为求职人员寻找职业和向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来职业介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职业介绍应体现平等协商、自愿选择、优先推荐本市公民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职业介绍工作。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劳动行政部门开办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统称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服务范围、服务宗旨;
  (三)有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二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有二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劳动工作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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