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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失效]

  (一)向务工暂住地的公安主管部门申办《暂住证》,办《暂住证》时,须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二)从事餐饮业及家庭服务员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
  (三)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被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区属及区以下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所在区的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市属及市属以上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和外地来蓉的建筑、交通运输单位招用从事建筑、装卸、搬运、公路运输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分别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筑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办。
  第九条 《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分别由市劳动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当年发给,并实行年度换证或核检制度。
  第十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应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持证明的,要限期从原户籍所在地补证。无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或外来务工劳动者需要务工的,须进入市或五城区劳动力市场。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五城区职业介绍所应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外来劳动者就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劳动合同除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按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人数缴纳临时工调配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启事或简章,其内容应先经劳动部门审核。
  禁止以招工(招聘)为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
  第十五条 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务工。
  禁止非法雇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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