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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5日 成办发[1997]12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在报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区(市)县政府部署抽查的,应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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