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向市市容坏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装入专用塑料袋后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七)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
第九条 特种垃圾的专用收集容器应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作实体隔离。
第十条 在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
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 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装”字样。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定期对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的;
(二)专用收集容器破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特种垃圾产生数量、种类等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地点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的;
(三)擅自清运、处理特种垃圾的;
(四)在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撒漏的。
第十四条 对拒签特种垃圾管理责任书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签责任书,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卫生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污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