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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失效]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
  (2)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物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属两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50米视为连接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属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米及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或低于10米以下(含开阔地)为主的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街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视为连接划定。
  (3)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站、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
  3、铁路(含轻轨)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图》,适用区域小,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六条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
  第七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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