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明令废止)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7年1月2日 成办发[1997]1号)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西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