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涉及府南河景观、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设施等项目,应先经府南河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府南河区域整治完工段的城市道路、绿化用地搭设亭棚、堆物作业。
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应负责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恢复原状。
地下管线发生急需抢修的故障而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府南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河堤、公共广场或街头绿地摆摊设点;
(二)在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宽以下道路两侧破墙开店;
(三)向河道排放或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
(四)破坏或损坏文物、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或损坏路灯、垃圾箱(桶)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府南河整治、开发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物品以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