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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3日 成府发[1996]1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是指城市街道两侧房屋所有权人对临街墙体进行改建,使其成为营业场所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国土、房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确需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动工改建。
  第六条 禁止将下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属旧城改造应予拆除的裙房;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临时建筑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
  (五)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两侧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房屋,确需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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