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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下达。所收经费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 受纳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土。
  第十七条 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纳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应配备防尘、灭蝇、防污水外溢等设施,严禁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除责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外,并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可强制其暂停处置建筑渣土;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承担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外,并按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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