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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9月17日 成府发[1995]1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的机动车辆和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机动车辆车容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规划、国土、交通、环保、财政、物价、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范,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审核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车容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机动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城市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城市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在进入城市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严禁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城市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机动车辆车容的管理工作,对车容不整洁的一律不准出车。有条件的应设置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设施。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车容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应密切配合,驾驶人员应当服从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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