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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二)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八条 确需拆改墙体、板结构的房屋在五区范围内的,应先经下列单位按照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同意后,属于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属于住宅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属于职工宿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的,应经房屋所在单位同意;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应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直管公房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所同意。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屋内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配件。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房屋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公开悬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得擅自拆改和损坏房屋结构;并在完工后将建筑渣土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二条 房屋室内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七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验收。
  五区范围内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验收;住宅由房屋所在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由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修:
  (一)严重损坏房屋和有险情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幢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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