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和住宅小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达到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按《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由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外形及色调,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者,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公共住宅大门、围墙或其他公共设施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房屋结构及各类道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者,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损坏花草树木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株二十元以下罚款。
(五)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六)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刻划、涂写和张贴宣传品,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八)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九)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