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宅小区的水、电、燃气、通信、市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线和环境卫生、园林等设施移交给专业管理部门管理;
(七)其它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建住宅小区的规模,组建或指定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结合实际制定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组建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三)负责住宅小区的社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协调各专业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六)按本办法授权和有权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公共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及公共用地的管理;
(二)负责小区容貌及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的管理;
(三)负责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负责便民服务网点的管理;
(五)负责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六)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路灯、河堤、园林绿化、环卫、停车场库、消防、机电设备等设施;
(七)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小区治安保卫、商业网点、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以及工程检修的现场管理工作;
(八)建立住宅小区管理档案;
(九)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住宅小区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本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