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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7日 成府发〔1992〕2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适应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设施需要,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工业和民用建筑,必须结合土建工程预埋通信管线。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都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
  第三条 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下同)是预埋通信管线设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预埋通信管线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电信局负责预埋通信管线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达建筑物的下列范围:
  (一)工业建筑的每层或每个作业间内;
  (二)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三)办公室、宾馆、旅馆等建筑的每个房间内;
  (四)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套住宅单元室内,一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层或每套住宅单元室内。
  第五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编制预埋通信管线规划。
  通信管线规划应由建设单位约请市规划、电信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纳入其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并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预埋通信管线,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建委、规划、电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小区规划时,要统筹规划通信管线的设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埋通信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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