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建的公厕应为水冲式公厕,对现有旱式公厕,应逐步进行改造。
公厕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十一条 车站、商场、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集贸市场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附属设施不足的,其产权单位应按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部门建设或改造。
第十二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因建设需要拆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三条 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厕产权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档案局和
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一厕一档的管理制度。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建档。
第十五条 公厕的管理和维护,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街道两侧产权属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公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扩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出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和公园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它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公厕的卫生管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制度;
(二)各类设备、设施整洁;
(三)无蝇蛆、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
(四)贮粪地有盖,粪便不满溢。
第十七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厕,产权单位必须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