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市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医院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和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管理。
第四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不含以街为市的市场,下同)及公共建筑、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公厕。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广场、车站、展览馆等附近设置的公厕,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公厕的规划用地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