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8日 成府发[1992]11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水库、山平塘、农灌水渠、蓄水农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条 依据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
1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等。
4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 我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现状;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有利于控制水质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五)着眼全局、统筹考虑。水域上游的功能类别一般不低于下游类别,进入江河、湖、库、塘、农田的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
(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并负责会同市水利、农业、卫生、规划、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农业、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中未划类的小河、小溪、小水库、湖、平塘、农灌水渠和其它本区(市)、县境内需要严格保护的水域提出执行功能类别的意见,对市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不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必须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