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办私房登记,须经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和擅自涂改房屋权证。
第三章 买卖
第十五条 买卖私房,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买卖私房的价格,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的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买卖私房,卖方须持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房申请和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凡交验证件符合规定、通告期内无争议、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发给买方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办或撤销买卖手续:
(一)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二)通告期内有争议的;
(三)买方没有房屋所在城镇常住户口的;
(四)交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
第十八条 买方或卖方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方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出卖数人共有的私房,必须提交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书。出卖部分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出卖出租的私房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表示意见,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放弃。
出卖共有的出租私房,共有人与承租人因忧先购买权发生争议时,房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补贴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或民建公助的私房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按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从领得房屋产权证时起,超过五年的,可以进入市场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增值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内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