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
 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和促进人口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户口整顿,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发现当前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为人口普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