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社会赞助和捐赠、会员会费或认股及其他来源。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好、有利于出口创汇、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年保费率一般为担保资金额的0.8% ̄1.2%。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控制在10倍以内。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加强对担保资金的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监管。
十、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中小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含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各级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场短缺项目、替代进口产品项目、市场占有率较高项目进行财政贴息资助。
十一、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加快企业进出口权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71号)的有关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推动一批科研院所转变为企业经营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廉价服务,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
十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部门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协调,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