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建立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七、放宽小企业创立条件。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3年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50%以上。资本金到位前,按注册资本额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鼓励创办注册资本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办事机构,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要积极推荐上市融资。
九、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州、省两级担保机构组成,担保以市州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经济总量较大、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独立组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依法设立。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依据《
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为规范操作和控制风险,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作为市州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市州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作为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会员单位。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本级财政资助、本级政府划拨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