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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国有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对小型国有企业、传统集团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吸纳各类社会资金、海外资金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中小企业改为出资人明确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依法规范运作。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回国有中小企业。
  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股权在职工内部转让,提倡不等额持股,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引导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改制成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允许和鼓励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已改制的中小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者。
  二、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实现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优质中小企业资产,可以通过置换股权、置换资产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
  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兼并劣势企业后,如劣势企业仍具备纳税人条件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在法定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如劣势企业不再具备纳税人条件,其亏损额允许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劣势企业法定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以税前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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