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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失效]

  4、行政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为企业的,适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土地配置政策。其他企业(包括新设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等)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三、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5、非上市国有企业经依法批准,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作价入股、合资经营、抵债、易房、易物、出售,可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土地资产转让变现收益;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租、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税费后的土地转让净收益,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企业“地改”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原则上应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6、采用成熟高新技术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7、土地资产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并进一步明确其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8、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通过抵押、合资、合作等形式将土地用于贷款、融资、招商或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股票。
  10、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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