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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湘政发〔2000〕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出发,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显化盘活企业土地资产,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2、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盘活国有土地资产,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地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和综合效益,以“地改”促进“企改”。
  二、运用灵活的土地配置方式,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行业、类别,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企业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对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行业,以及国家和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的国有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坚持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国有企业破产的,应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但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收或内部重组的,土地资产除安置职工以外的,仍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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