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应提足用好折旧资金。鼓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适当提高折旧率。对提取的折旧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进步,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增加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工业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
十二、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省以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同级财政根据其3年内项目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三、经省经贸委认定和鉴定的新产品,经批准,同级财政根据其2年内企业新产品入库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3年。
十四、经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技设施建设、工业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各项规费免征。
十五、加强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监管,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凡省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列入计划后,必须实行项目风险责任制,开工前要求按企业隶属关系,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有关主要人员要签定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进度、考核指标、奖惩办法。
十六、鼓励企业用好用足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发〔1999〕12号文件“关于今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精神,同时,坚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