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是技术进步的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在进行技术进步重大决策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坚持科学决策。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以企业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产学研运行机制。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选定1--2家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六、要加快完善技术进步投融资机制。金融部门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每年有较大幅度增加,不断提高技术进步贷款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对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配套流动资金,银行要优于安排。省经贸委和有关金融部门要定期召开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协调联席会议,共同做好项目贷款资金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外商投资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投入,引导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本对技术进步项目的投资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鼓励和优先支持重点技术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上市资金的监管,企业上市所获得资金的80%以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已上市企业的国有股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必须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将其资金统一划入各级政府的技术进步资金中,结合国有经济的调整改组,专项用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技术进步的投入,增强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引导、调控能力。各级必须增加对技术进步资金的投入,省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市、州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九、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和推动优势企业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进行合资合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抓好中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优势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积极开展国内经济联合、境外投资和跨国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