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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此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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