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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及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机构为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征地拆迁许可证;
  (四)裁决拆迁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迁单位为本市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单位。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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