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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林木种苗工作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超前性,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为生态建设提供品种对路、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林木种苗。各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本地统一的造林绿化规划,立足本地、超前准备,按照定点采种、定点育苗、定向供应的原则,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市场,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经过衔接的种苗生产计划要作为各地(州、市)、县(市、区)造林绿化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下达。各地要坚持就地就近育苗,力争主要造林树种的自育苗率达到100%。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对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扶持造林的林木种苗平衡调度和余缺调剂。凡地(州、市)、县(市、区)内的种苗余缺调剂,由本地(州、市)、县(市、区)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州、市之间和省际之间的种苗余缺调剂,由省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外调种苗,必须按有关程序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的调拨区内调用。各县(市、区)造林部门和单位,在所属地、州、市内调运种苗、要报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外地、州、市调运种苗,要逐级报地、州、市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出省调运种苗要逐级报省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从外地调剂、调运苗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实行集体决策。
  三、加强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把好种苗质量关
  林木种苗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收益时间长、效益慢。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植树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成效,而且关系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要严格把好种苗质量关。在生产、经营、使用中要严格实行统一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业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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