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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重复建设、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以及产品没有市场,又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停止贷款。对不讲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和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坚决给予同业制裁,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收息力度,既要积极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更要注重信贷资金周转流动和资产质量的提高。
  (二十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金融风险情况,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安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特别是支付秩序的稳定。密切关注到期企业债券兑付资金的到位情况,加强与政府、发债企业和承销商之间的情况沟通,形成合力,防范和化解债券兑付风险。继续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治理金融“三乱”工作,严厉查处一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并协助做好债权清理和支付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十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确保金融业务的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改进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并认真制定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经营目标,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坚持杜绝高息揽储、违规贷款、违规开证、帐外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二十四)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拓展支持经济发展的领域,增强支持经济发展效力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改进和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一是负债业务的创新,通过多样化的负债业务,奠定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基础;二是资产业务的创新,重点是要推进贷款业务创新,如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三是积极进行服务功能的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
  (二十五)严格把握政策依据,正确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要正确处理支持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人民银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要通过加强监管,改善调控,适当引导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要增加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严格区分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创新活动,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要坚决支持。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减轻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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