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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
 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0号 二000年五月九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为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切实做好我省的户口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令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组织户籍民警、户口协管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广大群众,进行全面的户口整顿,为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详实的人口资料,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户籍管理制度。
  二、任务要求
  (一)澄清常住人口(包括寄住人口)、暂住人口、无户口人口、户口待定人口数量,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实际问题。
  1、澄清常住人口数量。要通过入户核对,澄清常住人口底数。对外出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要进行登记;对因死亡、失踪、出国、参军等原因应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经调查核实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对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要及时予以变更更正;对人户分离的常住人口要逐户逐人核对清楚,并按照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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