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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5、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债务管理办法,确保债务安全对外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偿债意识,落实还款责任。承担偿债责任的单位,确保到期债务的支付。对拖欠还款的地区和部门,不安排新的项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贷款按期偿还。配合国家加快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还款、担保机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用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财政部门应承担相应的外债担保或偿还责任,并加强管理。出台《山西省地方外债偿还基金管理办法》,强化对外债的统计和监测。
  6、发挥企业招商引资主体地位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主体,也是对外招商的主体,企业要走向招商引资的第一线。要采取多种利用外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合资、合作、出售,把非主导行业小企业沉淀的资产推向市场。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行业规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利用外资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四)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的软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继续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特别加大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力度。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搞好系列服务。吸收外商投资要从主要依靠税收优惠等政策逐步转变到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上来。
  1、加强涉外经济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吸引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国家法规,不利于对外开放的各种规章制度。以省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逐步把利用外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涉外会计、审计、律师、公正、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惩处,使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3、建立“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和督办外商企业和中外双方反映的各类问题和纠纷,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对省内重点“三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由省政府统一挂牌,实行“封闭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到“封闭管理”挂牌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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