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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中,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应督促企业加强培训工作并限期完成培训任务;对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临时聘用人员要予以清退或培训。对本办法实施后的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介绍和聘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求职者的行为,按违反劳动预备制度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就业准入控制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提高我省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的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
  二、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必须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
  三、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以外的技术工种要逐步实行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
  四、普通工种(非技术工种)必须具备培训合格证才能就业。
  五、职业介绍机构、合同鉴证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用人单位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
  六、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监察力度,定期组织力量进行以实施劳动预备制为中心的用工检查、职业介绍检查、合同鉴证检查,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有关规定者,除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课外,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和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七、本规定自省劳动厅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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