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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培训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分别报经省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社会招生;每届招录新生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经同级劳动部门验印后有效;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就业准入凭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
  第十条 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限为1年,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安排;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的,培训期限依照对城镇新生劳动力的培训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按照当地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开支的技工学校应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平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拨给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定点培训单位应积极组织学员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办好实习厂点和基地,开展各种创收活动,以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培训期满后,凭取得的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失业证》,在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对劳动保障部颁布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技术工种,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对其它工种,凡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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