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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职业中学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经过规定的认定批准程序都可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活动。定点培训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对劳动预备培训定点单位的认定工作,中央、省属单位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厅负责认定,地市属单位的培训机构由地市劳动部门负责认定。经过认定的定点培训单位要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结合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积极进行技工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技工学校除利用原有渠道组织招生外,要进一步面向社会招生,逐步推行免试入学。生源充分的重点技工学校可自行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七条 劳动预备制的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为2至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左右;城镇高中毕业生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中级技能培训的为1年,高级技能培训或进入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但不能少于半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均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定点培训单位,也可以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要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劳培司字〔1997〕35号)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由省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部颁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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