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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4号 2000年5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等部门拟订的《陕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就业准入控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目的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进入就业岗位前的城乡新生劳动力组织起来,实行追加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未以继续升学的人员;
  (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或进城务工的人员;
  (三)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未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人员;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农村的新生劳动力。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和综合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并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协助定点培训单位发布招生广告和接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登记报名,同时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单位开设相关专业,指导和帮助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实现就业。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年中学生毕业前夕,组织进行一次普遍的劳动预备制度教育,使学生了解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义和办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进展、招生动态、培训信息、就业需求及典型经验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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