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个体私营经济
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
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0号 2000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政府纠风办《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成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是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们正面临着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切实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的“三乱”,对于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强各级政府廉政建设,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规范化。为此,现就我省集中治理整顿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通知》,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纠正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三乱”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具体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现行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罚款、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并认真填写《各级各部门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项目登记表》,按要求上报。要对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未按规定设立的项目,应立即停止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上报收费项目,一经发现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实施罚款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审定的集资项目要立即停止。禁止各种摊派。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需持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坚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明白卡制度,认真填写《陕西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个体私营企业索要赞助和无偿占有个体私营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强制个体私营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个体私营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报刊出版、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个体私营企业拉广告、强令订购报刊、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