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31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办法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精神,现就我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任务
整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经过清理整顿后全部撤销,并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
二、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财政国债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国债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债柜台兑付,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在撤销前,必须对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撤销后一切未了事宜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办理。对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二)各级财政国债服务部在清理整顿期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构撤销前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应继续做好到期国债的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提前兑取及常年兑付工作,做好国债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停止办理凭证式国债的二次卖出业务。
(三)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对1995年以来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有关帐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对,保持帐务及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对发行管理工作规范、帐务清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区县财政应积极将2000年后应兑付国债移交金融机构;对发行与划款存在不一致等情况的,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指定专门科室继续兑付,不再移交金融机构。具体移交办法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