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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
 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40号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
  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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