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街、乡、镇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长、镇长担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第三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员普查工作:
  (一)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口整顿、复杂地区的户口核查清理和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并提交有关人口资料;
  (三)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超生、瞒报人口的如实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六)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工作;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
  (八)房管部门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